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1號線 (報告編號:GCJC-19-169) | |||||
建設單位名稱 |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 | 聯系人 | 鄧亮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南昌市 | ||||
項目名稱 |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定期檢測 | ||||
項目簡介 | 隨著南昌城市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區面積不斷擴大、人口不斷增加,加上單中心城市發展模式產生大量的向心輻射狀交通流,造成中心城區交通擁堵嚴重,與外圍片區聯系不暢,“東西不通、南北不暢、越江不便”的情況嚴重。交通供給和服務水平直接影響著南昌市新一輪的建設發展。為擺脫目前的交通困境、防范未來的交通危機,市政府吸納國內外大城市解決交通問題的成功經驗,決心大力發展以軌道交通為骨干、以地面交通為主體的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的研究策劃問題就此提上議事日程。 2007年下半年,南昌市規劃局委托上海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研究所編制《南昌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該規劃最終提出了建設5條線總長約168km的遠景建設目標和實施計劃安排。遠景線網以主城區為核心,形成網絡+放射狀結構,1、2、3號線形成“人”形構架,為主骨架線路,4、5號線連接外圍組團,為輔助線路。主城區內線網密度達到0.35km/km2。 2008年11月,受南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南昌市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和南昌市發改委組織,上海市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聯合上海市綜合交通規劃研究所,與南昌市政府各委、辦、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完成了《南昌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規劃》(2009~2016)(以下簡稱《建設規劃》,并分別于2008年11月、 2009年1月先后通過國家發改委委托中咨公司的咨詢和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評審,現已上報國家發改委。在《建設規劃》編制的同時,2008年9月完成了《南昌市軌道交 通1、2號線一期工程用地控制報告》和《南昌市軌道交通1、2號線一期工程沿線用地調整控制性規劃》,對近期建設的兩條線路用地進行了控制,并對沿線土地利用進行了大規模調整,為軌道交通的順利實施和運營效益的發揮提供了保證。根據《建設規劃》,南昌市將在2016年前先后建設1號線一期工程、2號線一期工程,總長50.6km,形成連接昌南、昌北的軌道交通“X”型主骨架,覆蓋城市“人形”客流主走廊,解決跨江交通問題,緩解昌南、昌北中心區交通緊張,有機連接蛟橋、鳳凰洲、紅角洲、城東、城南、瑤湖等片區以及高速客運西站、南昌火車站等對外交通樞紐。 南昌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自雙港大道站至奧體中心站,線路長約28.325km,均為地下線,共設地下車站23座,平均站間距 1261m。并設一場一段,即蛟橋停車場和瑤湖定修段。2008年9月~10月,南昌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人對1號線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相關專題研究進行招標,上海市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參加了投標并中標。 | ||||
項目負責人 | 曾水波 | 報告編制人 | 曾水波 | ||
現場調查人員 | 曾水波、周園梅、黃舒燁 |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 鄧亮 | 現場調查時間 | 2019.8.26 |
采樣人員 | 曾水波、周園梅、黃舒燁 | 時間 | 2019.09.03-2019.09.06 | ||
檢測人員 | 實驗室人員 | 時間 | 2019.09.03-2019.09.06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該公司主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粉塵、噪聲、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甲醛、丁酮、丙酮、氨、硫化氫、鹽酸、氯、硫酸、工頻電場、照度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共采樣/檢測136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崗位(其中噪聲13個、苯11個、甲苯11個、二甲苯11個、鹽酸2個、氯2個、硫酸7個、乙酸乙酯1個、硫化氫6個、氨6個、甲醛10個、粉塵10個、照度10個、工頻電場34個),本次檢測結果良好,總合格率為100%.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的限值要求。 | ||||
建議 | 1)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2)配發的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并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發放標準和發放臺賬;定期對工人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確保崗位工人個人防護用品正確有效的佩戴,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3)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進一步做好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5)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6)根據這次檢測結果表明本單位所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能得到較好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