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萬年縣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報告編號:GCKP 2019-031) | |||||
建設單位名稱 | 萬年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 聯系人 | 饒澤微 | ||
地理位置 | 上饒市萬年縣石鎮鳳巢工業園 | ||||
項目名稱 | 萬年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萬年縣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 ||||
項目簡介 | 萬年縣現狀有1座簡易垃圾處理場,位于陳營鎮南崗村,占地約60畝,日處理能力不到80噸,遠遠不能滿足全縣的垃圾處理的需求。因此,規劃建設新的垃圾處理設施迫在眉睫。 前比較普遍的垃圾無害化處理方式有衛生填埋、堆肥、焚燒發電和綜合利用,垃圾焚燒處理的優點是減量效果好,焚燒后的垃圾體積減少90%,重量減少80%,并且可以有效利用焚燒余熱供暖或直接發電,從而使垃圾成為新的資源,同時實現了城市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故其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都較高。 因此,萬年縣提出實施萬年縣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是萬年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處理規模為500t/d。 本項目建設一條500t/d垃圾焚燒處理線,包括1臺500t/d國產二段式機械爐排爐、1臺中溫中壓余熱鍋爐和1套12MW汽輪發電機組,并配套建設1座庫容8.2萬m3飛灰固化塊填埋場。年發電量6730×104kWh,年上網電量5384×104kWh。本項目建設一套規模為200t/d的滲濾液處理系統,采用“預處理+UASB反應器+膜生物反應器(MBR)+納濾(NF)+反滲透(RO)”處理工藝,滲濾液經處理后部分回用,其余接管鳳巢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煙氣凈化采取“SNCR+半干法(Ca(OH)2)+干法(NaHCO3)+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塵”的處理方式,煙氣經處理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中相關要求后,經80m高的煙囪排放;爐渣外售綜合利用,飛灰在廠內經固化處理達標后送至飛灰固化塊填埋場安全填埋。 | ||||
項目負責人 | 譚松 | 報告編制人 | 譚松、楊昇、彭少波、姚東陽 | ||
現場調查人員 | 楊昇、趙鋮、萬超 |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 饒澤微 | 時間 | 2019.10.11 |
采樣人員 | 楊昇、趙鋮、萬超 | 時間 | 2019.10.31-2019.11.02 | ||
檢測人員 | 實驗室人員 | 時間 | 2019.10.31-2019.11.05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本項目主要存在硫化氫、氨、甲硫醇、二甲硫醚、三甲胺、甲烷和生物性病原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氟化氫、二噁英、矽塵、石灰石粉塵、活性炭粉塵、水泥粉塵、其他粉塵、鹽酸及氯化氫、氫氧化鈉、噪聲、高溫、工頻電場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所檢測點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及《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及《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的要求。 | ||||
評價結論 與建議 | 結論: 本項目主要存在硫化氫、氨、甲硫醇、二甲硫醚、三甲胺、甲烷和生物性病原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氟化氫、二噁英、矽塵、石灰石粉塵、活性炭粉塵、水泥粉塵、其他粉塵、鹽酸及氯化氫、氫氧化鈉、噪聲、高溫、工頻電場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安監總安健〔2012〕73號)規定,本項目為其他發電項目,因此確定本項目為“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 | 建議: (1)針對化學毒物危害治理的建議 (2)針對粉塵危害治理的建議 (3)針對噪聲危害治理的建議 (4)針對高溫危害治理的建議 (5)針對職業健康監護的建議 (6)針對外協人員管理的建議 (7)針對應急救援演練的建議 (8)針對職業衛生管理的建議 (9)持續改進性建議 (10)預防性告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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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評審 意見 | 2019年12月20日,萬年縣偉明環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召開評審會議,會議邀請張陸兵、金莉、王建偉3位位職業衛生專家組成評審組。專家組評審意見如下: (一)建設項目概況清晰; (二)《評價報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執行情況分析、評價全面; (三)《評價報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檢測和運行情況分析、評價清晰; (四)《評價報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分析、評價正確; (五)《評價報告》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情況分析、評價正確; (六)《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評價正確; (七)《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評價合理; (八)《評價報告》對職業健康監護狀況分析、評價正確; (九)《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評價基本正確; (十)《評價報告》對正常生產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效果預期分析、評價正確; (十一)《評價報告》提出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補充措施及建議合理; (十二)評價結論正確。 (十三)《評價報告》修改建議: (1)細化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調查、分析; (2)完善應急救援設施分析、評價; (3)評審、驗收組提出的其他意見。 |